章程修正案
本公司已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等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作出修改章程的决定如下:
章程第十二条 原为:“
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,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:
1、股东姓名或名称: 张三
认缴出资额:人民币 250 万元
出资比例: 50 %
出资方式:货币
2、股东姓名或名称: 李四
认缴出资额:人民币 250 万元
出资比例: 50 %
出资方式:货币
现修改为:“
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00 万元,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:
1、股东姓名或名称: 张三
认缴出资额:人民币 100 万元
出资比例: 50 %
出资方式:货币
2、股东姓名或名称: 李四
认缴出资额:人民币 100 万元
出资比例: 50 %
出资方式:货币
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,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法定代表人签字:
公司盖章:
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