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修正案
本公司已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等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作出修改章程的决定如下:
第 三十九条,原为:
“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
举产生。
本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担任。
”
现修改为:“现修改为:“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委派产生。
本公司第二任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担任”。
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,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全体股东签字:
公司盖章:
年 月 日